|
|
|
|
|
|
 |
法制史易混错知识点汇总 |
|
|
资料大小: 19 K |
| 推荐指数: ★★★ |
| 资料属性: 热 |
| 资料语言: 简体中文 |
| 2008年考研课件、视频、讲座、资料 |
| 添加时间: 2008-3-16 18:51:34 |
| 解压密码: |
|
|
| 下载次数: 日: 周: 月: 总: |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 (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 (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 (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
* 为了达到最快的下载速度,推荐使用网际快车下载本站资料。
* 本站资料用WinRAR压缩,如果不能解压,请下载最新版WinRAR解压本站资料。
* 如果您发现该资料不能下载,请通知管理员或点击【此处报错】,谢谢! * 未经本站明确许可,任何网站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站资源;如引用页面,请注明来自本站,谢谢您的支持!
* 本站是一个大型、专业的学习资料共享站点,所有资料均免费提供给大家下载,欢迎大家上传资料,详情点击进入。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发表评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