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题思路]
本题一方面涉及到正当防卫制度,另一方面涉及到具体犯罪构成,本题中赌博罪本身的构成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这里的抢劫罪由于所抢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认定产生一定的迷惑性,解决的关键在于明确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理详解]
(1)首先,王某利用自己独门独户的住房条件,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可见,赌博罪的构成必须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观出于营利为目的;二是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三种方式之一,即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是基于上述两个特征,其犯罪主体必须是赌头或赌棍,而非一般偶尔参与者。本案中,王某虽然从不参与赌博,但其行为即属于“开设赌场”的性质,而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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