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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辅导:法的价值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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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价值
  1.什么是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换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美好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2.法的价值的范围
  (1)自由:法的最高价值、法的根本目的、法的评价标准。自由的相对性。
  [经典言论]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引例言论自由被视为是公民的所有政治自由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对这项自由进行特殊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言论自由就没有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即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则。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见书中写道:我们承认,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它甚至不保护一人被禁止言论,以避免可能具有的暴力政策。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这是一个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2)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引例] 2003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能够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如对患者的强制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或接触者的隔离、对相关场所封锁和控制:(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遣散员工并承担员工治疗费用、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如新药许可和进口药物许可;(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6)对特定人员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离职,否则将重罚等等。
  (3)利益:利益通过法律来表达、利益通过法律来平衡。
  [引例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正义: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法的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引例]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放弃对这些人的惩罚,又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最后,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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