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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试题分析之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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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 21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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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 2008-2-27 23: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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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现问: (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 (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 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 [答案] (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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