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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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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害;

  (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3.不当得利的处理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形成债的关系,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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