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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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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分论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涉及两方面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

  2。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了对等。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就成立,不必等待实际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批准手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才是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表现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承担以下具体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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