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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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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了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延伸到具有专利申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或设计,共同构思、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构成条件:

  完成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职、退休、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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