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虽然一些地方取消了对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政策,但农民工仍然难于享受到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及其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农民工权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甚至以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作为本地方的资源优势。
2.我国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处罚上也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法律上对拖欠者的软弱无疑放纵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广州新东方公务员考试研究组 戴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