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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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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概说
  刑罚、刑罚权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

第四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 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 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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