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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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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编写的,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围绕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应当尽量按照主观题的复习方式来复习。

   
重点精力放在破产界限、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抵销权的行使、和解和重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这些内容的理解上。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的含义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不能到期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达到了破产界限,就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环节,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申请人分别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由清算责任的人。
对于债务人;
条件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适用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申请适用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申请适用程序破产清算的申请

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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