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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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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 28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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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 2008-3-21 9: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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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章的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学习上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国内的股市较火,更应该好好学习,对大家的投资很有做用! 本章重点难点内容包括: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上市;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的承销;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对于第五节,重点看一下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证券发行: (一)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1)向不确定的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情形: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的,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并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不得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出去。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代表有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除去:
1.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保健机构撤回推荐函 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5.附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刑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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